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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 2020/4/6 20:25:24
  •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政策类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重庆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1.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方面   重庆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再就业政策     重庆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政策类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内容:     重庆工商代办、代理记帐

    (1)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可按财税〔2002〕208号规定,在剩余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

    (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审批时间截止至2008年年底。政策具体内容为: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员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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